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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的承诺 发表于 2009-6-6 23:20

其它婚俗与特殊婚姻形式

畲族婚俗   畲族婚姻传统上极少与汉族通婚,在本民族内,忌讳同姓联姻。旧时,盛行通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现象严重,女孩长到八九岁就有媒人来提亲,婚龄多在15岁至19岁,20岁以上结婚的极为个别,忌讳18岁结婚,俗信18岁结婚会受“十八难”。一门亲事从议定到缔结,一般要经过说亲、定亲、娶亲三个阶段,其中少不了看命相、算八字、择吉日、议聘礼、坐花轿、设婚宴等,这些都与汉人的婚俗相似,同时也流传着一些具有民族特色的习俗。
  提亲时,媒人携线面、红糖等礼物前往女家,若得到答复:“你回去,不要来了。”表明结亲无望。若对方应曰:“你回去再来吧!”则表示有成功的可能。女家不接收礼物,媒人就得第二次、第三次接连登门,女方家长接礼,即表示同意这门亲事。有时,男女两家相距较远,媒人并不回到男家后再来,而是从大门出去,从旁门再进来,或者从后门走出,前门进来,连续三次,也算是跑了三趟。这一礼仪俗称“三下行”。
  畲族婚俗,历来相传是对歌唱和。姑娘出嫁之前,母舅姨姑要请她到家中“做表姐”。当晚就有表弟一辈的小伙子来和她对歌。若“表姐”歌源不绝,镇住对手,自然倍受夸奖。如果“表姐”歌穷曲尽,败下阵来,往往躲入卧房,装病躺在被窝里;表弟们得势不饶人,继续以歌嘲弄“表姐”,有的甚至燃起松枝叶子放到床铺下,把“表姐”熏得发呛,无歌的“表姐”只好忍受。
  迎娶前一天,男方要请一位伶俐机敏、能歌善唱又精于礼教规矩的男子(俗称“亲家伯”或“迎亲伯”)代表男家,挑上丰厚的礼品,带着花轿,到女家接亲。女家鸣炮开大门将“亲家伯”迎进屋。“亲家伯”须晓得谦让,只能于厅堂的右边就坐(俗信:左为大,右为小),主人敬烟,马上要予回敬,连在场的小孩也不例外。如有闪失,便会遭到女家姑娘们的哄笑,乃至燃放鞭炮轰之。为尽量避开“交锋”,“亲家伯”到达的时间,大都选在天快黑之际,即女家开晚宴前不久。晚宴后,厅堂里灯火通明,姑娘们率先发起对歌,“亲家伯”亦亮开歌喉,单枪匹马应战群芳。倘若“亲家伯”能唱新歌巧曲,把对方制服,姑娘们便会以礼相待;如果口讷词穷、或词曲不通,则会被姑娘们狠狠嘲笑与戏弄一通,有的甚至狼狈逃遁。“亲家伯”在女家期间,无论遇到什么嘲讽和挖苦,皆不能动怒生气。这一风俗畲族人谓之“难为亲家伯(迎亲伯)”。
临近出阁,新娘不管对亲事满意与否,在梳妆前都要以歌当哭。这“哭嫁”除

海水的承诺 发表于 2009-6-6 23:23

了哭爹娘、哭哥嫂、哭弟妹之外,特别要哭母舅。新娘见到母舅,便扑到母舅怀里边歌边哭边跪拜,倾诉满腔的离情别意:“母舅呀,我来你寮,你杀鸡来又请酒,我今无以报答你,甥女人情真真少。”母舅亦以歌细语抚慰:“你母生你真无用,大来要当别人娘,做人媳妇凡孝顺,自己做家凡富强。”哭闹至力乏了,新娘才肯梳妆打扮。畲族新娘的一般妆束是,身穿绣着五彩图案的蓝大褂,腰缠美丽的彩带,头发上扎着红绒线,戴着传说中畲族始祖高辛皇帝三公主的尖角凤冠。头冠外,扎着四根用许多白矾珠串成的珠带,还插上银钗。头冠下,垂一条一寸宽的红绫带。一块圆形的髻牌,悬挂在额前。妆扮后新娘由母舅扶出厅堂与兄弟“分饭”,新娘含口饭喷些饭粒在兄弟衣襟上,以示吉利。有的地方,新娘要举行“溜筷子”和“吃千斤饭”的仪式。中堂桌上放一碗米饭和两双筷子,新娘双手各拿起一双筷子,交叉着递给站在身后的哥哥,哥哥接过筷子,从新娘的腋下又把筷子放回桌上,此乃“溜筷子”。随后,新娘弯腰低头,从碗里衔上三口饭,吐在手帕中,由哥哥将之包好,放进新娘衣兜中,带往夫家,这叫“吃千斤饭”。

  礼毕,舅舅扶新娘上轿登程。假如当天村中有两个姑娘出嫁、同路而行,一般是让夫家远的先走。后走的因恐“风水”会被先行者带去,于是,要用一只黄牛,角系红布,插上红花在前面“踏路”,意即经牛踏过的道路是“新路”,亦会得到好“风水”。家景好的的畲民还把踏路的牛作为陪嫁品。

  迎进新娘后,在畲歌声中,新郎先向天地,继向祖宗神位行三跪九叩礼。新娘只要鞠躬、作揖便可,毋需跪拜。相传新娘是高辛帝的公主,新郎是驸马,故新郎要下跪叩拜,新娘则不必。福鼎畲民的婚礼中,没有拜堂,只由新娘一人向祖宗三鞠躬,新郎见花轿临门,须躲避以免“犯冲”,直到婚礼结束,才能露面。因此,婚礼实际上是新娘一人演的独角戏。

  婚嫁请酒和闹洞房之际,新人、宾客往往都要引吭高歌以贺喜。或对唱、或独吟,十分热闹。有些地方,新娘婚后并不马上返回娘家,越三五日就得下田劳动。

  在畲族婚嫁的许多环节中,皆以对歌唱和贯穿其间,成为一种十分独特的风俗。1949年后,随着包办婚姻的日趋淡薄,自由恋爱之风愈益浓厚,借对唱山歌而互相熟悉、建立感情,逐渐成为畲族男女青年选择配偶的重要方式。

旧时,除了正常的男婚女嫁之外,畲族民众中还普遍流行“童养婚”、“入赘婚”、“表亲婚”、“交换婚”、“服役婚”等。但忌讳寡嫂与叔

海水的承诺 发表于 2009-6-6 23:23

了哭爹娘、哭哥嫂、哭弟妹之外,特别要哭母舅。新娘见到母舅,便扑到母舅怀里边歌边哭边跪拜,倾诉满腔的离情别意:“母舅呀,我来你寮,你杀鸡来又请酒,我今无以报答你,甥女人情真真少。”母舅亦以歌细语抚慰:“你母生你真无用,大来要当别人娘,做人媳妇凡孝顺,自己做家凡富强。”哭闹至力乏了,新娘才肯梳妆打扮。畲族新娘的一般妆束是,身穿绣着五彩图案的蓝大褂,腰缠美丽的彩带,头发上扎着红绒线,戴着传说中畲族始祖高辛皇帝三公主的尖角凤冠。头冠外,扎着四根用许多白矾珠串成的珠带,还插上银钗。头冠下,垂一条一寸宽的红绫带。一块圆形的髻牌,悬挂在额前。妆扮后新娘由母舅扶出厅堂与兄弟“分饭”,新娘含口饭喷些饭粒在兄弟衣襟上,以示吉利。有的地方,新娘要举行“溜筷子”和“吃千斤饭”的仪式。中堂桌上放一碗米饭和两双筷子,新娘双手各拿起一双筷子,交叉着递给站在身后的哥哥,哥哥接过筷子,从新娘的腋下又把筷子放回桌上,此乃“溜筷子”。随后,新娘弯腰低头,从碗里衔上三口饭,吐在手帕中,由哥哥将之包好,放进新娘衣兜中,带往夫家,这叫“吃千斤饭”。

  礼毕,舅舅扶新娘上轿登程。假如当天村中有两个姑娘出嫁、同路而行,一般是让夫家远的先走。后走的因恐“风水”会被先行者带去,于是,要用一只黄牛,角系红布,插上红花在前面“踏路”,意即经牛踏过的道路是“新路”,亦会得到好“风水”。家景好的的畲民还把踏路的牛作为陪嫁品。

  迎进新娘后,在畲歌声中,新郎先向天地,继向祖宗神位行三跪九叩礼。新娘只要鞠躬、作揖便可,毋需跪拜。相传新娘是高辛帝的公主,新郎是驸马,故新郎要下跪叩拜,新娘则不必。福鼎畲民的婚礼中,没有拜堂,只由新娘一人向祖宗三鞠躬,新郎见花轿临门,须躲避以免“犯冲”,直到婚礼结束,才能露面。因此,婚礼实际上是新娘一人演的独角戏。

  婚嫁请酒和闹洞房之际,新人、宾客往往都要引吭高歌以贺喜。或对唱、或独吟,十分热闹。有些地方,新娘婚后并不马上返回娘家,越三五日就得下田劳动。

  在畲族婚嫁的许多环节中,皆以对歌唱和贯穿其间,成为一种十分独特的风俗。1949年后,随着包办婚姻的日趋淡薄,自由恋爱之风愈益浓厚,借对唱山歌而互相熟悉、建立感情,逐渐成为畲族男女青年选择配偶的重要方式。

旧时,除了正常的男婚女嫁之外,畲族民众中还普遍流行“童养婚”、“入赘婚”、“表亲婚”、“交换婚”、“服役婚”等。但忌讳寡嫂与叔

海水的承诺 发表于 2009-6-6 23:24

叔结合的“转房婚”,俗谓“大哥为父,大嫂为娘”,若行婚配被视为悖逆天理人伦。福鼎的畲民有“对婚制”,即多男子之家以男子与多女子之家互相换取婚姻,一方受女为媳,一方得男为赘。

  1949年以后,畲族传统婚俗有所更新,妇女的合法权益逐步得到保障。但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早婚现象还有存在,有的仍行旧式婚礼。

  回族婚俗

  福建回民主要分布于一些沿海城市,以泉州最为集中。古代由于元末、明初的“反色目”浪潮,回民普遍受歧视和打击,因而产生了回、汉隔阂。市区内回民一般都是在本民族内部婚配,因为男女青年的比例发展不平衡,也就出现了反常的结亲现象。男女年岁相差悬殊,或者不同辈结婚而亲上加亲者十分普遍。也有同胞姐妹,嫁后成为妯娌的。亦有在家是姐妹,出嫁后不同辈,姐姐成叔母,妹妹为侄媳的。此外,还有同胞兄弟娶另一户的姑姑、侄女为妻室的。至于姑、姨表亲互相婚配者,更为常见。直至清末和民国时期,始有汉回通婚的,但为数很少。1949年以后,回汉通婚逐渐增多。

  回民婚姻既有受中国封建社会的影响,又有外来民族习惯的影响,并遵照伊斯兰教的有关教义,因而形成独具特色的民族婚俗。

  按照《古兰经》的规定,伊斯兰教教徒允许多妻,但也不提倡多妻。福建回族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很少有纳妾现象。妻亡后续娶者则比较常见。发妻无生育能力而纳妾者,也极为个别。

  回民寻找配偶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当男女成年后,任何一方家长看中了对方子女,便通过族内长辈或亲友为儿女提亲,对方不管贵贱,都必须乐意应允以结亲,不得推辞拒婚。这种一说即合的婚俗,直至50年代仍盛行于回族中。不过,此种求婚通常适用于同阶层之间,或是贵对贱、富对贫者的求婚。至于普通贫贱回民,则不敢主动向富户贵人求婚。

    男女青年一旦产生爱情,可以坦率告知父母,父母一般不会反对和干涉,而且还会帮助撮合,随即托请族内长辈为媒,向对方家长求亲。除残疾和不务正业者外,一般是一说便成。若对方应允亲事,便选择吉日(回族以主麻日即星期五为吉日),即约定在某一主麻日订婚结亲。

  订婚仪式男方先准备各种贵重礼品,其中须有黄金戒指二个,一刻男方婚者之姓名,另一则刻着“吉祥”或“富贵”的字样。贫困回民以银戒指镀金代替,富裕回民则另加黄金项链一条、手镯一对。礼品中有精制“油香”、“油酥花茧”、“油酥脆花”等民族食品(后改为糕饼、明糖)和布匹。男方由长辈或

海水的承诺 发表于 2009-6-6 23:24

亲友陪同至女家订亲。男方来到女家时,主人即捧出四果(柿饼、冬瓜糖、红枣、龙眼干)和鸡蛋招待,此为大礼。按回民风俗,贵宾只喝一口甜汤,不能食大礼之物。接着,女家端出鸡蛋面线招待客人。然后,由姑娘亲自到厅堂接受男方“戴手指”,即男方把戒指戴在女方的手指上,自此,双方算是定下婚姻。

  回族婚礼仪式,定于“主麻日”举行。具体日期由双方商定。婚礼男方比女方隆重。在婚礼前的“主麻日”,男方先送彩礼给女方。彩礼花色品种繁多,有举行婚礼的大红烛、鞭炮,还有牛肉、羊肉、“油香”、“油酥花茧”、“油酥脆花”、糖果、糕饼以及布匹、聘金(现款)等等。

  姑娘出嫁前,也应备办各式各样的嫁妆,如首饰、衣服、床上用品、各种日用生活品,以及厅堂和洞房摆设装饰的物品。同时还须预先准备好给婆家妇女长辈和未婚姑姑等直系亲属每人布鞋一双或者布料一块,以便见面时奉送。嫁妆中必有《古兰经》。清末民初,尚有以手抄《古兰经》为嫁妆的风俗。出嫁前一天,所备办的嫁妆应全部送往男家。是晚,姑娘应“大净”(全身沐浴),更换新装,以示洁净无秽。

  举行婚礼的当日凌晨,男家主妇(新郎的祖母或母亲)经沐浴后,来到悬挂有裱褙的大幅《古兰经》的厅堂上,敬献鲜花,焚烧香末,点燃大红烛,并在桌上排列红米圆(丸)三小碗,以感谢“真主”赐结良缘。早餐全家食甜红米圆,象征新婚夫妇生活甜如糖蜜、终生团圆。

举行婚礼前,新郎先往女家迎亲。姑娘离家门时,也有“哭嫁”习俗,以嚎哭为“吉祥”。若新娘不能声泪俱下,被看作是无父母兄弟之情,视为不吉,会受亲友的议论谴责。

  新郎迎回新娘后,随即双双同往清真寺请阿訇主持婚礼。沿途,亲友和邻里的男女老少争相围观,有些调皮的小伙子,故意逗笑,使新娘羞羞答答。

  婚礼仪式在男方家的大厅举行。厅前搭一木板小平台,面朝西,上置方椅一张以备阿訇坐着“念经”。前面放置长方形“香案桌”一张。旧时,富贵人家桌上摆着一盘“金豆”(黄金豆粒),由阿訇念“依札布”(婚配经),意为:“万能的真主啊!感谢您的恩典,请您成全其两人的婚姻。”新郎、新娘跪于铺地席(用洞房床上新席)上“听经”。阿訇念完经后,对新郎、新娘问证词,待答“戒卑路土”(我愿意)后,便将桌上摆的“金豆”撒于新郎、新娘身上,意在知感“安拉”赐结良缘,并祈求“安拉”赐生贵子。撒在地上的“金豆”让贫苦回民拾之均分。此乃喜庆日子“散天课”施舍贫民。一般劳
亲友陪同至女家订亲。男方来到女家时,主人即捧出四果(柿饼、冬瓜糖、红枣、龙眼干)和鸡蛋招待,此为大礼。按回民风俗,贵宾只喝一口甜汤,不能食大礼之物。接着,女家端出鸡蛋面线招待客人。然后,由姑娘亲自到厅堂接受男方“戴手指”,即男方把戒指戴在女方的手指上,自此,双方算是定下婚姻。

  回族婚礼仪式,定于“主麻日”举行。具体日期由双方商定。婚礼男方比女方隆重。在婚礼前的“主麻日”,男方先送彩礼给女方。彩礼花色品种繁多,有举行婚礼的大红烛、鞭炮,还有牛肉、羊肉、“油香”、“油酥花茧”、“油酥脆花”、糖果、糕饼以及布匹、聘金(现款)等等。

  姑娘出嫁前,也应备办各式各样的嫁妆,如首饰、衣服、床上用品、各种日用生活品,以及厅堂和洞房摆设装饰的物品。同时还须预先准备好给婆家妇女长辈和未婚姑姑等直系亲属每人布鞋一双或者布料一块,以便见面时奉送。嫁妆中必有《古兰经》。清末民初,尚有以手抄《古兰经》为嫁妆的风俗。出嫁前一天,所备办的嫁妆应全部送往男家。是晚,姑娘应“大净”(全身沐浴),更换新装,以示洁净无秽。

  举行婚礼的当日凌晨,男家主妇(新郎的祖母或母亲)经沐浴后,来到悬挂有裱褙的大幅《古兰经》的厅堂上,敬献鲜花,焚烧香末,点燃大红烛,并在桌上排列红米圆(丸)三小碗,以感谢“真主”赐结良缘。早餐全家食甜红米圆,象征新婚夫妇生活甜如糖蜜、终生团圆。

举行婚礼前,新郎先往女家迎亲。姑娘离家门时,也有“哭嫁”习俗,以嚎哭为“吉祥”。若新娘不能声泪俱下,被看作是无父母兄弟之情,视为不吉,会受亲友的议论谴责。

  新郎迎回新娘后,随即双双同往清真寺请阿訇主持婚礼。沿途,亲友和邻里的男女老少争相围观,有些调皮的小伙子,故意逗笑,使新娘羞羞答答。

  婚礼仪式在男方家的大厅举行。厅前搭一木板小平台,面朝西,上置方椅一张以备阿訇坐着“念经”。前面放置长方形“香案桌”一张。旧时,富贵人家桌上摆着一盘“金豆”(黄金豆粒),由阿訇念“依札布”(婚配经),意为:“万能的真主啊!感谢您的恩典,请您成全其两人的婚姻。”新郎、新娘跪于铺地席(用洞房床上新席)上“听经”。阿訇念完经后,对新郎、新娘问证词,待答“戒卑路土”(我愿意)后,便将桌上摆的“金豆”撒于新郎、新娘身上,意在知感“安拉”赐结良缘,并祈求“安拉”赐生贵子。撒在地上的“金豆”让贫苦回民拾之均分。此乃喜庆日子“散天课”施舍贫民。一般劳

海水的承诺 发表于 2009-6-6 23:25

动阶层婚礼过程与此无异,只是把“金豆”改为红枣、龙眼干、花生果、栗子或白果(银杏,后改用糖果)共4盘,撒于地上,让小孩拣食。婚礼最后程序,是一对新人双手摸脸做“都哇”以感谢“真主”。若是汉族姑娘嫁给回民,新娘则应随夫信奉伊斯兰教,一切从回回风俗。

  婚礼完毕送走阿訇后,新郎新娘须双双到厅堂,在靠那幅《古兰经》前案桌上的香炉中,焚烧香木、香末并献上新鲜香花,随后拜见父母,并依照长次,顺序同家庭成员一一相见。在见面时,新娘应双手捧着甜茶、喜糖,按照丈夫对各人的称呼请茶。受敬茶的亲人应备礼物赠送。“相见”礼品,一般是金戒指或“红封”(现款)。新娘回敬婆婆的礼品,通常是布鞋一双。回敬丈夫的姐妹,则用金发夹或者布鞋、布料。

  婚礼的另一喜庆活动,是新娘在新郎的陪同下,到厨房熟悉锅灶炊具和食具,新娘必须逐个触摸一下。聚集在厨房围观的亲友,此时可乘机故意对新婚夫妇进行各种刁难嘻闹,直至新郎、新娘按照亲友提出的要求表演完毕,方能进入洞房。

  晚上,所邀宾客前来祝贺并参加喜宴。主人在喜堂内外接待来宾。请客的筵席排列应成双,菜肴也忌讳单数。第一道菜是银耳甜汤,最后一碗必须是“四果”甜汤,表示新夫妇的生活自始至终甜如糖蜜。喜筵散后便开始闹洞房。此时,亲朋戚友可以对新婚夫妇任意出题嘻闹,即使宾客闹得过火或近似刁难,新郎新娘也只能含笑应付,不得埋怨或生气,否则有失礼节,会受亲友责备和讽刺。一般都闹至更深,甚至有通宵达旦。

翌日,新郎陪伴新娘返回娘家称为“回亲”。当晚,女家父母应备办筵席宴请新女婿,其菜肴亦十分丰盛、讲究。席上必不可少的菜肴是鲜嫩的“烤全羊”(羊羔)。只有宴请新婚女婿才有出此佳肴。据说,这一风俗与古尔邦节宰牲,效法易卜拉欣先知忠诚顺从“真主”之意义有关,旨在希望新女婿同心顺从“安拉”。散席后,新夫妇当晚必须同时返回夫家。

  贫苦回民的婚礼比较简单俭朴,通常是新婚男女双双到清真寺请阿訇念“依札布”(婚配经)即算礼成。新婚之夜只有合家聚餐,不再举行其它仪式。

  回民中极少有离婚者。夫妻离婚后,若双方都有后悔,仍然可以复婚。妇女离婚后,须等待4个月后方能再嫁。

  基督教徒婚俗

  鸦片战争之后,随着西方殖民势力的入侵,特别是由于英美传教士进入传播基督教,传统中国式的旧婚俗逐步发生分化。信仰基督教的人们,开始按照西方基督教的婚礼仪式到教堂举行婚礼。其婚礼仪式

海水的承诺 发表于 2009-6-6 23:26

如下:证婚人牧师身着白色罩衫,左臂披红绸带,手持“圣经”,站在圣坛上;在婚礼进行曲中,新娘手挽着新郎走向圣坛,双双用手按着“圣经”,接受牧师的祝福;牧师先问新郎、后问新娘:“你愿意与×××结为夫妻并与她(他)同患难、共享乐,直到永远吗?”新郎、新娘一一回答:“我愿意!”于是牧师致辞:“我以上帝的名义宣布×××先生与×××女士正式结为夫妻!”接着,牧师用红绸带将新郎、新娘的手绕在一起并口诵:“上帝祝福你们永结同心,白头偕老!”然后,新郎新娘交换戒指,男左女右,戴在无名指上;最后,新郎、新娘同唱“爱的真谛”,婚礼便告结束。

  如今,基督教信仰者的婚礼仍是按例到教堂中举行。但从教堂出来后,一般还要设宴请客和闹洞房等。

  新式婚礼

  民国时期,风气渐开,初兴新式婚礼,名曰“文明结婚”。即假一公共礼堂或大厅,邀集亲友来宾,并请一当地知名人士为证婚人,双方家长为主婚人,媒人为介绍人。新郎、新娘在男女傧相的陪同下,由一对花童(两个手捧花蓝的小女孩)引导,缓缓入内,此时乐队奏乐或唱机播放唱片。随后的程序是:证婚人展读证书,新郎、新娘相向行礼(三鞠躬),交换饰物,新郎新娘、证婚人、介绍人、主持人等各署印章,证婚人、介绍人、来宾代表、主婚人分别致词,新郎新娘向证婚人、介绍人及男女来宾分别鞠一躬、向主婚人三鞠躬以致谢。礼毕摄影留念,并设宴待客庆贺。有的人举行更为简便的集体结婚、茶话结婚、旅行结婚等。不过,当时仅有少数机关公务人员和知识界人士举行这种文明结婚,而一般民众仍沿袭古礼。

1949年以后,婚嫁礼仪大改革,旧俗陋习日益削弱,新式的集体婚礼、旅行结婚、家庭简办婚事等蔚然成风。80年代以前,婚礼仪式普遍比较简朴,置几桌便宴请客,或分发糖果、开茶话会庆贺,即可。有的只给亲友同事各送一小包喜糖等。行拜堂之礼已少见;嬉闹洞房也趋于文明;许多婚嫁禁忌在当代年轻人的观念中多已无存。因封建积习甚深,一时难于彻底清除,在农村地区,不少人家还依古礼行事;即使在城镇,某些旧礼俗亦未绝迹,但那已不是当时社会的崇尚和主流。80年代以来,旧婚俗中繁琐排场的风气,重又抬头,有的较前更为浓厚,婚礼中大操大办,高额花费,成为时髦。城市中,婚宴多在餐馆举行,互相攀比,故易于铺张。在福州,喜筵中的“酒包”从形式到内容都有了变化,有的终席给来宾分发塑料桶或其它日用品,内装酒、罐头、水果、糕点或其他干货;有的

海水的承诺 发表于 2009-6-6 23:26

则回赠红包。目前,赴宴连吃带拿之风,在福建绝非福州一地,其他地方也有仿效成俗的。婚宴的铺张给多数青年人及其父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及精神压力。

  离 婚

  离婚指的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在中国历史上,各时期离婚的习俗有所不同。原始社会一般是被离的一方携带自己的财物返回自己部落。男子可以离弃妻子,妻子亦可离弃男子。西周还有此遗风。秦汉后,封建伦理纲常确立,妻子被剥夺了提出离婚的权利,形成以丈夫意志为转移的离婚制度,男子享有弃妻的专利权。古人习惯将离婚称为休妻、弃妻、出妻、逐妻等。在福建,丈夫往往只须出具一纸休书,或再邀集尊长、近邻等见证、署名,便可抛弃妻子;而女子却只能逆来顺受、任人摆布,沦为被遗弃的对象,在连城、长汀等地,还流行过一种“离婚不离家”的习俗,即女子被丈夫离弃后,不愿或不能回娘家,只好继续住在男家,但夫妻名份不存,男子可以另娶正妻。

  古代男子弃妻,大都按照“七去三不去”的原则行事。“七去”也叫“七出”,据《大戴礼记·本命篇》云:“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如有特殊情形的不应弃去,称作“三不去”,“妇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后富贵,不去。”

     唐代以后,各朝法律均把“七去三不去”的内容纳入其中。民国时期将其废止,但在民间却仍有所见。1949年以后,人民政府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主,妇女的境遇明显改善,休妻恶俗被迅速革除。当夫妻之间已无法维持婚姻关系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离婚要求,由人民法院调解并裁决。离婚有了法律的依据,妇女得到了应有的权益。

  现在,在八闽各地,婚后中途离异的仍然为数很少。由于大多数人是通过自由恋爱而成眷属的,故对婚事十分不满者少。而且人们普遍注重白头偕老、终身相伴的美满姻缘,如果婚姻破裂,夫妻分离,总觉得不大光彩,日后再婚也不免遇到一些麻烦;同时有子女的话,还要考虑到抚养、教育孩子的问题。因此,有些夫妻即使长期感情不合,或婚外移情别恋,却仍然委屈将就、得过且过,勉强维持既定名份。特别是女子,非到忍无可忍的地步,绝不会轻言离婚。这种情形在农村尤为明显。当夫妻之间出现关系恶化,濒临破裂之际,双方的家人、亲

海水的承诺 发表于 2009-6-6 23:26

友以及所在的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等都会出面进行劝说和调解,尽量促使他们消除矛盾、和好如初,这些努力往往能够奏效。旧时,离婚后男女双方均视若陌人。现在,越来越多的青年男女在离婚之际,言行豁达,态度开明,有的还会一起到酒吧、餐馆中举杯道别,以示好聚好散,表现出新时代人的素质与气度。

  离婚时,如果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有纠纷,男女双方均可以上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此谓“公了”。但也还存在许多“私了”现象。按照民间惯例,男方先提出离婚的,女方有权分得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若是女方要求离婚,则不能分得。在福鼎农村,离婚后,女方的物品不得从前门搬出,只能取道后门,俗传以防男家“风水”被她带走。这些都是大男子主义歧视妇女的遗毒。

  再 婚

  再婚是指已婚男女在配偶死亡或中途离弃后再度结婚。男子再婚曰“再娶”、“重娶”,女子再婚称“改嫁”、“再嫁”、“再醮”、“二婚亲”等。过去,被休弃的女子是不能再次嫁人的,女子再婚者主要是寡妇。古人注重婚约,青年男女定亲后,若一方不幸亡故,另一方重觅配偶,也包含于再婚范围内。

旧时福建男子再婚被视为常事,比较普遍,只是其中的礼仪因选娶对象不同而有所差异:若再娶的是初婚姑娘,其议亲至成亲的种种仪典皆从新娶;若对方系寡妇再醮,则婚仪从简,不事张扬。在民间,第一个妻子称“原配妻”、“发妻”;发妻去世后,男子再娶的后妻叫“填房”、“续弦”、“继室”等。“填房”者不管是黄花闺女还是寡妇,其地位均不如原配妻,都不能僭越原配妻的名分。结婚时,拜堂(适用于初嫁女子)要另加一项——拜发妻的牌位;后妻得认发妻为自己的姐姐;重娶的男子与原配妻父母家人的亲情戚谊一如既往,后妻也随夫而行;丈夫死后必须和原配妻合葬,后妻只能葬在侧翼。在泉州,后妻进门时首先要在门后“拜阿姐”,即拜男方死去的发妻。在长乐,饮交杯酒时,应分摆一副碗筷、酒杯,床上多一个枕头,以示留着发妻的一席之位。在龙海,丧妻再婚男子,须一手执伞,一手持包袱,口念:“你过奈何桥,我要回唐山,你我情份尽,下世再相见”等语,尔后跳过亡妻棺木,以示与亡妻永诀,并安抚亡妻鬼魂,使之不会作怪、干涉丈夫再婚。所以,未婚姑娘,非不得已一般不愿嫁给丧偶男子作“填房”、“继室”。

  过去,男子可以再娶,而妇女再嫁却颇受禁忌。所谓“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按礼制要求,女子要“从一而终”,亡夫为寡者应当守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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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再嫁他人。历代王朝对寡妇守节皆加以提倡和奖励,特别是到宋代,随着理学的出现,妇女贞节观被逐渐强化,福建所受的影响尤甚。妇女在日常生活中尚且有种种限制,寡妇再嫁自然更不自由。明、清时期,对妇女的歧视与束缚进一步强化,封建政府在伦理道德上提倡贞节,为“守节”的妇女旌表门闾、树碑立传。由于市民群众也把矢志孀守者看作有道之人,反之认为寡妇改嫁是很不光彩的事情。如果有寡妇想再嫁,族长还可以使用族权,进行干预。在福建历史上,曾有成千上万的妇女凄凉孤寂地寡居一生。各地旧志中所载“烈女”数以百计,未见经传的更不知多少。据民国版《德化县志》记载:该县清代女子守寡终身而“垂名史册”者共253人,有的从17岁开始守寡,有的尚未结婚就守寡终身;另外还有9个青年女子,夫死后自殉以全名节,其中有的年仅18岁。从清雍正六年(1728年)至嘉庆十八年(1813年),85年中全县为此类妇女树的牌坊达21处。民国版《同安县志》中记载的节妇则更多,明清两代共达1150多人。据民国版《政和县志》记载:该县西里之前洋村,“其妇人或青年失偶,皆孀守终身,从未闻有再醮事”(民国《政和县志》卷20《礼俗》)。在罗源,清朝道光年间(1821~1851年),大湖村女子叶雪娥到守善村未婚的亡夫家上门守寡,被奉为“贞女”,为她而立的青石“贞洁牌坊”至今尚存。福州曾有“搭台死节”残忍陋俗,如女子已许配于人而未婚夫亡故,其父母兄弟搭高台,召集乡人,逼迫该女子在台上上吊自尽,“盖藉以请旌建坊,自表为礼教家也。”(《闽杂记》卷7《搭台死节》)

  清末民初,寡妇守节陋习开始受到冲击,改嫁事例逐渐增多,但尚不普遍,且仍受世人歧视,旧礼俗套依然流行。寡妇除非家境贫寒、生计维艰、三餐难度,或受翁姑虐待、妯娌欺凌,实在无法立足,否则一般不会重新嫁人。纵使要改嫁,往往也得为亡夫服丧3年后方可。而选娶“二婚”女子者,大都是失偶的男子或无力正常婚娶的人家。由是,其婚仪程式殊异于常,歧视之处显而易见。

寡妇再醮多由原婆家尊长主嫁,经媒人说合,男方一次性付给女子前夫之家少量聘金,择个吉日即便成亲。在泰宁,主嫁人要同承娶人立婚约,其婚约必须在村外画押签名。在建宁,婚约得放在亭庙内书写。在光泽,写婚书不能在家里,一般在祠堂破屋中,写过婚书的笔要丢得远远的。在永定,男方不能将聘礼送到女方家里,要在半路上成交。据说此类手续如置于家中办理,其家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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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被再嫁者“煞气”所破。

  迎娶寡妇常安排于夜晚悄悄进行,不能动用鼓乐,以示羞于见人。改嫁女子不可坐花轿,只坐“黑轿”(以黑布遮盖的轿子);离家之际,不许走正门、大门,只能取道偏门、后门。以此表示再醮与初婚有别,非大喜风光之事。在龙岩,寡妇再嫁亦是秘密进行,约好日期后,深夜只身到男家,以免族人阻拦、非难。

  二婚者最惧前夫幽灵跟来滋事捣乱,因此不能在家门口直接上轿,必须到途中、村外或媒人家再上轿,俗信如此可免前夫鬼魂察觉而跟随至新夫家。为此,许多地方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在龙岩,女的得留件衣裳在原夫家。在泉州和大田,女的上轿前要将一双旧鞋留于路旁。在闽清、清流、同安等地,女子着平素穿的衣服离家,上轿时才换上新装,把换下的衣服扔掉。在惠安,再嫁之日当晚,女子上轿前,须先备菜碗到亡夫坟头上供、烧纸,谓之“辞灵”。有的人则择于途中的十字路口进行“辞灵”,未亡人脚穿木屐,焚纸毕,在道旁梳妆,之后,将木屐遗下,屐头朝向亡夫之家,旋将事先备下的戽水桶提在手中上轿,跟着媒人到选娶的男家,称为“坐戽桶轿”。在永春,“再醮者至中途,自肩舆中出酒壶一、屐一双,掷之。别具酒筵祭于路,惧前夫随往为祟也。”(民国《永春县志》卷15《礼俗志》)在光泽和崇安,女子非但不能在家门口上轿,甚至离家时也不能自行走出,须由他人驮到水口外或背出“水口山”(村前风景山)再上轿。这既是为了甩开男鬼,也是忌讳女子脚踏自家和本村的地面。崇安人有再嫁女足不着土,着土则“土崩草萎”之说。在松溪,女的不得在家出门,改嫁前两天便要住到庙堂去。

  在永定,妇女视二婚为苦命,再嫁的途中要脱去预先加穿的一条裤子,“裤”与“苦”谐音,指望日后苦尽甘来。在福州,寡妇被认为是克死前夫的“克星”,命中带“煞”,所以再嫁时须在半路上先打破一口锅,并去拥抱一下路边的一棵树(据说这棵树将因此而枯死),这样,连同前夫在内,便算破了“三煞”,这样往后可免灾祸,不会再克后夫。在崇安,寡妇嫁往新夫之家的途中,乡里无赖会拦路刁难、敲诈勒索,叫“拦山”。

到达男家时,女子同样不能走正门、大门,只能从偏门、后门进去。在崇安,女子行抵男家村外,要在茅屋里住上7天后才能成亲,其意也是“去煞驱鬼”。娶二婚女的结婚礼仪比较简单,通常不拜堂、不闹房,宴席规模也小,亦可不办,亲友邻里都不必贺喜。

  寡妇再嫁,一般不许拿走夫家财产。她所生的子女是否随之

海水的承诺 发表于 2009-6-6 23:30

过门,视前夫家人的态度而定。若前夫家庭无力抚养这些子女,允许带走,才可将他们带上,但男孩子须保持原姓,女孩子则无所谓;孩子长大往往要返回生父之家。在寿宁,二婚者随带的前夫子女被贬称为“寄男子”,即寄人篱下之意;福州人则称之为“压桶仔”。

  改嫁的妇女忌讳再回到前夫家或前夫家所在的村庄,否则便有败坏风水和勾引亡夫魂灵之嫌,俗信此为大不祥。

  1949年后,由于新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和对歧视、压迫妇女行为的批判,寡妇和离婚妇女的再婚与男子重娶一样已被社会所承认,女性取得了二次婚姻的自由,与此相关的许多旧礼糟粕,或者破除或者明显地改变了。近年来,老年人丧偶再婚的现象逐渐普及。但是,再婚在许多人的心目中仍不被重视,其婚仪一般不很隆重,多数未婚者还是不愿意跟有过婚姻史的人结合;如果女人死了丈夫,不守一段时间寡,较快地再婚,也会遭到人们的非议。

  童养婚

  童养婚是指男家从小领养他人未成年的幼女做儿媳妇,待成年后,再与其子完婚。此俗三国时已有,至元、明、清代益甚。旧时,童养婚通见于八闽,城乡皆有,而乡村多于城镇,俗称“童养媳”、“媳妇仔”。

  抱养“媳妇仔”习俗成因主要有几种情况:(1)穷苦之家顾虑儿子日后婚娶之难,遂预先抱养小媳妇,以期节省聘资,又可获得廉价劳动力。(2)女家贫寒,子女众多,难以糊口活命,只好将幼女贱卖或送与他人做童养媳。(3)因男孩在生理上有缺陷(如兔唇、拐脚、弱智等),怕日后娶亲困难,故先养童养媳为备。(4)男家未有子,先抱回童养媳,期望尽快招养男儿,俗称“有媳必有子”;嗣后若果然生得儿子,待长大即与童养媳成亲。同安人称此为“压青”或“招弟”,福州、武平等地谓之“等郎妹”。罗源也有“等郎妹”之称,但意义与此不同,指的是女比男大,女已成年,男尚幼小,先行婚礼,等郎长大,等郎妹既可照料小丈夫,又能充当男家劳动力。(5)有些地方习俗嫁女要广置妆奁,至有小康之家鬻产以嫁女,为免将来置妆之苦,故先将女婴送人抚养。

  大多数童养媳在婆家地位低微,处境艰辛,除担任繁重的家务劳动外,还时常遭受体罚和折磨。正式成婚之前,童养媳既是男家儿子的未婚妻,彼此间形同兄妹或姐弟,双方不得同居。及至适龄,婆家常于除夕年关或另择吉日为他们完婚,俗称“圆房”、“完房”、“合房”等,其礼仪普遍比较简单,花费很少。在闽清,男女共拜祖先、公婆、灶神,即算结婚。在光泽,男家只要

海水的承诺 发表于 2009-6-6 23:31

给两人添些新衣、新被帐,给女家父母送点酒肉,家里再办几桌酒就行了。在福安,是日宴请亲友族人一餐,男女拜堂后便具夫妻名份。在泰宁,家庭条件稍好的,结婚时让童养媳先回娘家,男方再用两人抬的轿子把新娘接来,少妆奁,不拜堂,有的也设两三桌酒席宴请亲戚,热闹一番;家境特别困难的,则往往利用旧帐旧床,童养媳把辫子梳成髫鬓,不请客,不拜堂,晚上合卺同房。在同安,童养媳的结婚有“暗婚”与“光婚”两类。“暗婚”指童养媳与男方都到了婚龄,就在当年除夕吃了团圆饭后,家人把他们关进卧室圆房;“光婚”则是让童养媳返回自家,然后按正常结婚程序办理,但礼节来往中的花费减少许多。疍民的童养媳多在年夜进行,不请亲友,仅拜拜祖先便算完婚。但当晚不能同房,待第二天拜见族长后才可同房,初三才办喜宴款待亲友。

在这种婚姻中,倘若直接当事人互为不满,有的男家乃变通行事,将童养媳当作自家女儿按常规出嫁,收取聘财。

  民国时期,官府也曾下令禁止童养媳,但没能落实,仅一纸空文而已。1949年后,人民政府多次明令禁止童养媳,并切实贯彻,遂收显效。但近年来,童养媳在一些农村重又出现。这一方面是由于婚娶费用上涨,一些人家从长计议不得已而抱养童媳;另一方面是因为国家实行计划生育,那些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人,为争得生男的机会,不惜把幼女悄悄送与他人。

  招赘婚

  招赘婚,即女子不出嫁,招男子入女家为婚的婚姻形式。也叫“招养婚”、“招婿婚”。被招之男子通称“赘婿”。这种婚姻形式发端于春秋,世代相承至今。旧时,在福建民间,招赘又有“入赘”、“招亲”、“招女婿”、“上门”、“倒插门”、“入舍”等多种说法。招赘与娶媳殊异,男方毋需支付聘礼、置备盘担,喜宴、婚礼皆于女家举办,男方很少花钱,费用一般由女方负责。

  行招赘婚者,男女双方各有不同的用意。从女方来说:大多是因家中有女无男,招赘为传宗续祧,继承家业,养老送终;也有因家中女多男少,且女家男儿小,招赘以补充劳动力,维持家计,管理家产。从男方来看:上门入赘原因一种是因家贫多男儿,为娶媳妇所困,遂让个别男儿到女家“上门”,借此使他成家;第二种是贪图女家富贵,将子入赘给女家;第三种是男子孤身一人,无依无靠,只得投奔女家。

  招赘婚一旦成立,赘婿便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终身或在一定年限内对妻方之父母及近亲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的要改从妻姓,有的不改姓;不改姓者,其所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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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须从母姓,其余的可随父姓。有的可以单独继承妻家财产,有的得与嗣子均分,有的不承认有继承权。在福州的一些大家族中,入赘的女婿只有在儿子出生后,才会取得女方家族的真正认可,其姓名列入族谱中,才能参加家族大事的议论和处理。在同安,被招者一般不改姓,怕有悖于“同姓不婚”的禁忌,其子女则随母姓;其本人只有在死后,牌位要入女家祠堂时才改姓;但在牌位上往往是男女颠倒,即男的改女性,女的改男姓。为了使赘婿的有关义务和名份得到落实,成婚前往往要写明字据,订立契约以为凭。

赘婿与父家,或视为出家入道断绝了家族关系,或两头兼顾,仍承担赡养义务,也享有一份继承权。

  在封建社会中,男子上门入赘普遍受到歧视,被世人看成是无能和没出息。赘婿在女家的地位也比较低。所以,福州人把赘婿叫作“上门奴”,寿宁人称其为“上门汉”,长汀人谓之“撑门棍”,均含讥讽之意。就是“赘婿”一词本身也是贱称。由于世俗偏见,使招赘婚成为低一等的特殊婚姻类型,故愿到女家落户的男子甚为少见;而招赘婚婚礼也比较简单。在福州,到了婚期,入赘者来到女家,举行婚礼,拜见岳父母和亲戚,一般不用鼓乐,也不闹房;男家不举行任何仪式,只在婚后带新娘回来见男家族戚。在泉州,有的人为了照顾男方的面子,成亲时让男方先用花轿将女的暂娶过门,婚后再同回女家。但即使有这种权宜之计,最终还是难逃旁人的非议。

  1949年以来,人民政府大力倡导男女平等,现行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最近几年,配合移风易俗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有关部门更是积极鼓励男到女家。因此,在社会上男到女家者不断增多;到女家落户的男子,其地位和境遇与过去的“赘婿”相比也大为改观。莆田县有关部门对男到女家问题十分重视,在舆论上加强宣传提倡,而且采取许多实际措施,如明确指出:对男到女家者不能有偏见、歧视,乡、村领导要在政治、学习、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住房、宅基地、责任田等安排要给予优惠。从而使这种新风尚逐步树立。在莆田山区,入赘者要给女方上千元,以协助备办婚礼。

  服役婚

  指男子于婚前或婚后,赴女家服劳役若干时间,作为娶妻的条件和代价。这种形式婚姻礼仪从简,男方用不着向女家交纳聘金,其服役期限事先皆有约定。旧时,服役婚在福建相当常见,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男子家贫,无力聘娶,只得到女家服役,以

海水的承诺 发表于 2009-6-6 23:32

代替娶亲财礼之费,待足以补偿后,方可领妻回家或才能与女子成婚、娶媳进门。这种情况,服役时间比较短,往往一二年或二三年即可。另一种是女方弟妹幼小,家中缺乏劳动力,男子必须先到女家帮忙干活、照料家庭,待女方弟妹长大成人后,再挈妻小返归。这样的服役,时间比较长,五六年、七八年、乃至十几年不等。在此期间,男子一般于女家完婚并生儿育女。

  1949年后,服役婚逐渐消失,今已基本不见。

交换婚

  两家之间各以其女交换,互给对方男儿为妻,故名。这种婚姻形式曾流行于八闽各地,俗称“姑换嫂”。这主要发生在穷苦人家,因双方各有经济困难,无力为儿女婚嫁置备聘礼和妆奁,又因彼此子女年岁相当,故而姑嫂交换互结婚姻。其婚礼与一般结婚大致相同,惟两家均不必行聘,妆奁亦可从简。在多数地区,成亲之时,两家女儿同日出门,嫁女与娶媳一起进行。但你来我往不能同走一条路线,否则途中相遇,既是“喜冲喜”,又为“冲马头”,视为不祥。在同安,姑嫂交换,忌讳在同一天成婚,须有先后之别。

  婚后涉及的称谓自然显得复杂一些,但两种称谓系统中选择哪一种都可以,没有什么定规。

  采取交换方式互为婚配,对于有关家庭而言固然方便、省钱,不失为娶亲捷径。可是,其间却普遍存在违背子女意愿的成分。

  如今,这种婚姻形式在农村仍然时有所见。

  转房婚

  转房婚是指丈夫有变故,妻子转嫁给丈夫之兄弟的婚姻形式。旧时流行于福建大部分地区。主要有四种类型:(1)兄早死,嫂尚年轻或已有子女,而弟弟已长大成人,却苦于家贫,仍未娶妻,于是,父母或亲友乃说合叔嫂成婚。俗称“叔嫂婚”“嫂就叔”、“小叔就兄嫂”。(2)长兄订亲未婚先夭,男家征得女家同意,改由弟弟顶替,迎娶未婚之女为妇。(3)父母为兄聘婚,兄不受。而其弟有意,且女方认可,便转嫁与其弟。(4)长兄亡妇,弟媳丧夫,鳏寡两相将就,重新组合。惠安人谓之“大伯就小婶”。

  转房婚为旧礼制所不容,在民间也同样受鄙视,明、清两代的法律甚至规定以杀头惩处。因此,行转房婚者为数不多。然而,在盛行买卖婚姻的社会里,穷苦人家娶妻艰难,一旦遇到这种偶然机会,还是有人敢于犯禁,冒险成婚。转房婚终被视为不光彩之事,故往往悄然行之,其结婚仪礼十分简单甚或没有。在泉州,这样的婚姻一般不举行婚礼,只在婚日请亲族长辈吃一席酒以见证,曰“见证桌”。在大田,行转房婚者要进行一项仪式:兄或弟先偷偷

海水的承诺 发表于 2009-6-6 23:33

把短裤挂在弟媳或嫂子卧室门后,弟媳或嫂子若把短裤收起来,就表示愿意结合,否则即为拒绝。

  1949年后,旧式转房婚已很少见。

表亲婚

  表亲婚是指表兄妹、表姐弟之间结成配偶的婚姻形式。分姨表亲和姑表亲(姑舅亲)两种,即姑姑与舅舅的子女之间、姨姨与姨姨的子女之间结亲。其婚仪程式与正常婚姻相同。

  旧时,表亲婚流行于福建全省。福州地区以姨表亲为主,许多人忌讳姑舅亲,认为姑舅血缘太近,不利于通婚繁衍,俗谚云:“姑子舅子嫡嫡亲,姨子姨子好作亲”。古田人也有“姑子舅子没作亲,姨子姨子好作亲”的说法。福州有一些人虽不反对姑表亲,却只许舅舅的女儿嫁给姑姑的儿子,而禁止舅舅的儿子娶姑姑的女儿。俗谓:姑姑原先是从舅舅家——她的娘家嫁出来的,如果她把女儿反嫁回娘家去,曰“倒亲”,将大为不吉。福建其它地方存在的姑表亲,与福州的情形基本相同,即只许兄弟之女嫁与姐妹之子,反之则被视为“骨血倒流”。大田就有俗谚:“姑娶嫂代代好,嫂娶姑苦到眼睛乌”。

  在中国历史上,唐代以前一般不禁止表亲婚。到宋代才将表亲婚定为禁律,明、清两代仍是如此,由于这种婚姻形式在民间已经相沿成俗,法律条文亦难禁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据现行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同时,社会各界也广泛宣传优生优育,反对近亲联姻。如今,表亲婚者极少见。

  指腹婚

  指腹婚,即世交好友双方为密切彼此关系,在两家主妇怀孕期间,就给将出生的子女预订婚约。在福建,指腹立约时双方大都要赠礼品或特别的纪念品为信物。如生育后恰是一男一女,待其长大便得履行前约、结为夫妻。产后若都是男的或都是女的、则结为干兄弟或干姐妹。

  指腹为婚乃旧社会包办婚姻产物的变种,带有明显的专断性和盲目性,许多不幸婚姻的祸根就是由此而种下的。早在宋代,这种婚姻形式就已受仁人贤士的抨击,元、明、清几代的法律皆禁止此等陋习。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并未真正禁绝,直至清王朝覆灭后,民间仍有流行。1949年以来,指腹为婚逐渐废除。不过,在福建惠安县东部的净峰乡等地,因早婚、童婚现象严重,甚至发展到孩子尚未出世就有许多人争先恐后前来订婚的现象,这也是指腹婚的变种。此外,在其他地方,极少数人当中亦还存在指腹为婚的举动,但其婚约能否最终兑现,往往须依当事者自身的意愿而定。

重 婚

  重婚,即纳妾。指男子在正妻之外另娶女子为配。福建人俗称“讨小老婆

海水的承诺 发表于 2009-6-6 23:35

”、“讨小娘”、“娶小姨”、“娶庶妻”、“娶偏室”。重婚的仪式比较简单,妾或小老婆的地位比正妻低。重婚纳妾的多是贵族和富人,为妾者多为家庭贫困、社会地位低下的女子。重婚纳妾的目的、或是因原配不育而为了延续后嗣,或是出于淫欲享乐,或是旨在炫耀门户、抖派竞强。

  在闽南侨乡,有些已婚男子远赴海外谋生,多年不归,在侨居地另娶妻室,同时仍承认家乡的发妻。这也是一种重婚形式。

  旧时男子、特别是社会上层的男子享有娶妻纳妾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严禁重婚陋习,一个时期内,这种婚姻形式已销声匿迹。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又有极少数先富起来的人非法重婚,受到法律惩办。

  招 夫

  招夫,即招夫上门。类似于招赘,但又有不同。招赘者乃未婚姑娘,招夫者则为已婚妇女。招夫主要有两种情况:(1)妇女在丈夫死后,无力撑持门户、抚养儿女,又不便转嫁他姓,经夫家同意,遂招后夫撑持前夫门户。前夫的子嗣一般从原姓。在三明,寡妇招进后夫,双方须订立契约载明,两人所生的第一个男孩归属前夫,第二个男孩归属后夫;若只有一个男孩则看第三代,第三代的归属方式与第二代同,但这个男孩在归属上偏向前夫家,成人后,由前夫家和后夫家共同出钱,为其完婚;如果都是女孩,则可灵活处理。在将乐,后夫上门时,仅备牲礼祭祖宗牌位,再宴请亲友一餐,手续颇为简单。在永安,招夫之际,不拜堂,略置薄酒敬请长辈,草草成婚。(2)因家庭中丈夫残疾或患病,无力养家糊口,于是妻子另招一夫负责抚养原夫及全家子女,组成两夫共妻的共同体。因此举有损夫家名誉,故多不举行公开仪式。这种招夫并非终生相伴,皆有一定期限。而上门的男子通常是家境贫寒、年大无妻者,为了要有儿子传宗接代,只好应招。这种婚姻形式罗源人谓之“挂帐婚”、“送粮草”。因当地严禁卖妻,祖规有令:“卖妻之人,死后灵牌不准入祠”,所以有些在生计上山穷水尽的男家不得不允许他人上门“作客”共妻,原夫回避,以忍辱求全。上门者每月来二三次,每次住三五天,均须随带粮食或财物相送,被子也是自带。时间为三五年、七八年不等。在此期间所生的儿女都属于上门者。在霞浦,俗称“养夫”,养夫上门后,至先前约定的时限,或待原夫子女长大,便可离去。养夫之子随生父姓,离开女家时可以带走。在古田、屏南等地,也有类似的婚俗。

招夫之举最早渊源于汉代皇室之家,后逐渐普及。现代福建,第二种类型的招夫已经

海水的承诺 发表于 2009-6-6 23:36

绝迹,第一种情形则还有。

  租典妻

  租典妻是指丈夫将妻子作为物权客体议价出租或典当给他人。租典后仍保持原配夫妻的名份,期满即可恢复正常关系。这是一种暂时中断夫妻关系的婚姻形式,乃封建制度婚俗畸形发展的产物。租典妻之风始于宋代,自元代起历代对此陋俗都设有禁律,但在民间却禁而不止。福建亦曾流行。明冯梦龙《寿宁待志》载:“或有急需,典卖其妻,不以为讳。或赁与他人生子。岁仅一金,三周而满,满则迎归。典夫乞宽限,更券酬直如初。亦有久假不归,遂书卖券者。”(明·冯梦龙《寿宁待志》卷上《风俗志》)

  旧时,福建各地的租典妻情形大体是:租典者多数因生活贫困,迫不得已将自己的妻子租典出去;也有妻子或寡妇租典自己来养家糊口。受租典者大多因其妻久未生育或独身穷汉求子嗣而无力婚娶者。租典时,有媒证,有契约,一式两分,一份交给受租典者,一份交给租典者。契约上往往要写明租典的价格、年限以及受租典期限内不得与原夫同居,所生子女应归受租典者等条款。租典妻进门,以薄酒谢媒,不举行仪式。租妻者按期收取租金,到期妻子归返;典妻者先得典价,典约期满,要照价赎回。在永安,若届时无法赎回,出典的妻子将永远跟随受典人。在闽清,被租典的妻子也有到期而不愿返回者,多由此引起纷争。在罗源,有的女子被租典后,因前夫亡故,后夫(受租典者)亦窘,结果又被转手租典给第三者。在福安,典妻俗称“穙妻”,“穙妻”期限一般三五年,此间所生的孩子都归后夫。穙妻期满,前夫必须用原价赎回妻子。如果妻子在典借期间死亡,前夫和后夫共同料理后事。

  如今,此俗在极少数偏僻山村仍偶有所见。

  抢亲婚

  旧时,在福建少数偏僻山区,有的男家穷困潦倒,虽已订下亲事,却无力迎娶,只好邀约若干亲友趁夜摸黑将女子抢来成婚。礼仪从简。对此,女家纵有愤慨,但因早有婚约在前,故往往无可奈何,即使起诉亦无效力。在福州,一旦把女子抢到手,即刻燃放鞭炮,别人便不会出面干涉。在罗源,抢亲前多已设法同女子本人取得默契。在光泽,抢亲时先请几个人等在女家村口,另叫人借故把女子骗出,抢着就走,任凭女家叫骂一阵,过后也就没事了。

1949年后,抢亲婚已不复存在。

  转嫁婚

  转嫁婚,即丈夫将妻子转嫁给他人。旧时,曾见于福建部分乡村。转嫁可以说是休妻、改嫁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却与一般的改嫁不同,也比休妻更荒唐、更卑劣,对妇女的迫害更深。丈夫之所以转嫁

海水的承诺 发表于 2009-6-6 23:36

妻子,或是因夫妻反目、丈夫对妻子不如意,或是因妻子有外遇,或是因生计无法维持。在邵武,妻子对转嫁之事大多一无所知,丈夫预先暗中联系好男家,并商妥女子身价及转嫁时日等。然后丈夫诱骗妻子穿戴齐整外出,到了约定地点,便有人把她强抓进两人抬的单轿直奔那个男家结婚。在泰宁,凡转嫁的妇女都要由主嫁人写给承娶人嫁约,主嫁人收得一笔身价,出嫁时女的要深更半夜从男家的后门离开。丈夫也可以不动声色悄悄地把妻子转嫁出去,有的嫁给谁,嫁到哪里去,都不让女方知道,娘家亦无权干涉。还有个别蛮横者,遇到女的不愿意出嫁时,用麻袋套起背走。在惠安,转嫁婚通称“四目亲”(意原夫当面)或“娶生人妻”(指原夫活着)。后夫一定要原夫出具“卖身契”,由原夫在上面加盖手指和脚趾(模)印,以示永无反悔。女子的父母或娘家人,则要后夫之家送一笔所谓“认亲”的“红包”,银钱的数目从数十元至数百元不等,实际是乘女儿不幸转嫁之机,再一次索聘。亦有的因“认亲”红包厚与薄的计较,终致婚姻未成。

  1949年后,转嫁婚陋俗被彻底破除。

  尽孝娶

  尽孝娶,又称“乘孝娶”、“拖孝娶”。指男子订亲后,父亲或母亲不幸去世,必须临时提前成婚以慰藉死者,尽一番孝道;否则就要居丧3年后方可举行婚礼。在福建,有关人家多是赶在丧事发生后的百日之内完婚。在同安,4个月以内皆可;在泉州、惠安等地,则在七七四十九天内结婚。有的人甚至在父或母刚死时就突击将未婚妻娶过门,以便新媳妇能参与葬礼,为死者送殡。这种婚礼从简,新娘虽可披红挂彩,但忌讳动用鼓乐和张贴红联;新人进门时,若死者尚未抬出安葬,置于厅堂的棺木要用红毯或红布遮盖。

  尽孝娶之风现今依然可见。

  冲喜婚

  已订婚的男子病笃,屡治不愈,其家人听信邪说,认为患病乃“歹运气”,应以婚喜吉祥之气冲散“晦气”,于是,提前把未婚女子娶来,让该男子带病与之成亲,婚礼如常。这是一种愚昧、荒唐的做法,非但无济于治病,相反,或因全家忙于婚事而疏忽了对病人的看护、或因婚事给病人带来更多的精神刺激与折磨,结果常使病人病情恶化,加速其死亡。如果新郎一病故,新娘转瞬之间成为寡妇,且往往由于旧礼教的桎梏,从此守寡终身,苦不堪言。在罗源,也有女子因患上慢性病而提早出嫁的,意在更换住所以回避邪魔,或欲借婚喜来祛邪消灾。

1949年后,冲喜婚基本上被禁绝。

  冥 婚

  冥婚,又称“阴婚”、“配阴

海水的承诺 发表于 2009-6-6 23:36

亲”。是指为已死的未婚男女举行婚配联姻仪式活动。民间俗信,人死之后虽离开阳世,但仍生活于冥界、阴间;阳间未得结婚,到了冥界、阴间势必孤形寡影、无所依托。因此,活在阳间的家人应该成全死者,为其择偶匹配。

  冥婚在福建主要有两种情况:①青年男女尚未定婚而夭亡,其父母或长者设法给找一年龄相当的死亡了的异性,将他们的尸柩合葬在一起,算是结为夫妻,尔后,将女子的“神主牌”(灵牌)移至男家。在平和,男家要送优厚的财礼,女家才肯把女儿“嫁”出。在邵武,合葬之外,还得以死者生前穿过的衣服替代进行拜堂。在福州,也有一些丧女之家于女子下葬前,花钱请一男子,绕亡女棺材走一圈或从棺上跨过去,以示与该女子成婚,接着把女子的牌位迎回家中,作为他的结发之妻,日后再娶便为“填房”。这样的男子一般都是出自穷困之家。②男女双方已经定亲,一方不幸去世,另一方仍得与之完婚。若男子死亡,女子大都是与其灵牌举行婚礼,且往往要终身守寡。在闽清,成亲时由亡夫姐妹抱“神主牌”和新娘共同拜堂,新娘从此苦守空房至死,曰“未婚节孝”。在罗源,女子要给未婚夫跨棺。如果婚前死去的是女子,那么男子日后另行择偶时,就须先迎娶已故的未婚妻,并奉她为原配发妻,否则便不能再婚。其中礼仪各地不尽相同。宁德人谓之“娶鬼妻”:男家择吉日,用花轿将披红挂彩的女子灵牌位抬进家门,新郎与此牌位进行拜堂,入洞房后要立即在门后向鬼妻跪拜。在惠安,男子与其他女子成婚前三日,须先娶死了的未婚妻,俗称“娶涂佛仔”或“迎神主”。其仪式与正常婚娶同。原未婚妻之家准备“涂佛仔”(泥塑女性偶像)或将旧“神主”(女儿死时所立的牌位)刷干净,作为已故女子的替身“嫁出”;男家将“替身”安置在床上面北隅,让新郎和“她”同床三夜,过后奉入祠堂以享人间祭供,意在使这未嫁已亡之女成为“有夫之妇,有家之鬼”。如果死者属土葬,往后拾骸还得归葬男家坟山。在同安,由女家制作一个和亡女形态相似的草人,戴耳环、穿衣服;男方选定日子以花轿把草人娶回,置于床上,同居三天;接着立“神主牌”于正厅,此后逢年过节都要烧香奉祀,男子再婚所生的子女均尊称这位死去的女子为“坐堂妈”。在福州,男女已订了婚,女的死了,男的要到女家参加葬礼,“跋棺”(跨棺之意),承认死者是自己的妻子,进行哭拜,并要把女的灵牌请回家去,安放在自己的祖龛上供奉。此后男的结婚时,床上枕头要摆三个,交杯酒要备三份,并尊死者为元配,

海水的承诺 发表于 2009-6-6 23:37

后来结婚的为继室。后娶之妻所生的孩子,要称死者为“妈妈”,对亲生母亲只能叫“婶婶”。

冥婚之俗自周代起便有所记载,其后各代史不绝书,相沿流传。时至近日,虽“未婚节孝”的现象已被革除,但为死人办婚事的事例却偶有发生。这既是一种具封建迷信色彩、愚昧无知的举动,也体现了父母对亡故子女的爱怜、痛惜、思念和祝福之情。

  长住娘家与新婚之夜不同房

  旧时,惠安东部的崇武、大岞、小岞、净峰等地,曾流行一种奇特的习俗,曰“长住娘家”,即女子结婚后3天,就得回娘家长住,短则三年五载,长则十至二十年。在此期间,每年只逢年过节,或翁姑病丧,或农忙时节,女方才到夫家走一下。去时,女方也尽量避免与丈夫接触,一般都是早去晚归或晚去早归,有的脸上还遮着乌巾、黑布以防“识面”。结果往往结婚数年,有的夫妻还互不相识。如有的女子与自己的丈夫稍好一些或者多去夫家一两次,女伴就会讥笑她或者羞与为伍。女方只有俟怀孕临产了,才能长期住到夫家。长住娘家俗称“不欠债的”、长住夫家称“欠债的”。更有甚者,个别地方的妇女还组织起“长住娘家妇女会”,入会者需交白银五元、鳗鱼十斤作为“会费”。她们夜晚集中睡觉。谁要是想到夫家,必须经过批准,且保证不与丈夫同床,回来时尚得汇报。

  1949年以后,这种“长住娘家”的陋习继续存在,只是时间日益缩短。50年代初,惠东女子住娘家的时间,短则二三年,五六年的很多,七八年的也不少,也有到一二十年的。1964年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时期,当地政府曾派工作组到惠东进行宣传教育,辅以扣工分、不分自留地等措施,使多数妇女婚后不久即迁居夫家,但过一二年后又恢复。

  “长住娘家”的婚俗,给惠东社会带来许多不良的后果。最突出的是导致早婚现象严重。结婚后,女方长住娘家,一直到怀孕临产前才能回夫家生育。做父母的认为,只要给儿子早日成亲,就可能使媳妇早日怀孕。因而早订婚、早结婚在这一带盛行。据惠安县妇联1984年7月对小岞乡新桥村的调查:1979年以后出生的193人中,已订婚的就占了近1/5;1974年到1978年出生的227人中,订婚的占80%;1969年到1973年出生的303人中,90%以上都订了婚。同时,长住娘家也导致离婚现象增多。由于早婚,年幼无知,加上婚后男女双方又长期分居,不能培养感情,随着年龄的增长,许多青年男女对这种婚俗深恶痛绝,要求解脱。据统计,净峰乡有一个村,197

海水的承诺 发表于 2009-6-6 23:37

8年结婚的11人中,至1985年已有6人离婚,占结婚人数的54%。由于普遍早婚,也使该地退学现象严重。许多刚上高小、初中的学生,父母急着为其操办婚事,被迫辍学回家,跟随父兄或亲戚外出“打工”,导致这一带青少年学历浅,文化素质差,高中毕业者寥寥无几。长住娘家对妇女的身心都是极大的摧残。既早婚又长住娘家,随着年龄的增长,心中隐痛难言,只好与同村同病相怜者互诉苦衷,最后有的相约集体跳海、跳潭、跳井自杀。据统计,仅有2万余人口的小岞乡,1984年5月至10月间,就有8名妇女因婚事而自杀。

近年来,经过人民政府多方面综合治理,上述状况已有好转。如今,长住娘家达一二十年的已经罕见,就是七八年的也少见,大多数都在五六年以下。过去是未生育前不能落籍夫家,现在无论生孩子与否。到了24~25岁,就可迁到夫家居住,不再有人议论了。感情较好的,搬到夫家的时间就更早。当地姐妹伴组织已不如往昔森严,仅是一种自发性的友好同伴的结合。结伴姐妹之间相互的约束力减弱,有利于已婚女子常到夫家。同村结婚的,因丈夫近在咫尺,也能经常到丈夫家帮忙或过夜。现在,青年男女多数人在婚前就已认识,并有一定的了解。

  在惠安小岞、净峰一带,还世代流传着“新婚之夜不同房”的习俗。在成亲的晚上,新郎新娘不同房共寝,新娘或与送嫁的女伴同宿洞房,或与喜娘、小姐妹同宿,也有的坐着过一个通宵。而新郎也到他的男伴家过夜。

  公鸡娶妇

  公鸡娶妇是福建侨乡特有的一种婚俗。旧时以晋江最为典型。以往晋江的青年男子赴南洋谋生。其在家的未婚妻到了婚龄,双方家长为其择日完婚。由于结婚之日,男方不在家,征得女方同意,新婚如期进行,男家用一公鸡代替新郎,拜天地。因此,在晋江称公鸡娶妇为“与公鸡拜堂”。另一种情况是男子多年未归,双亲年迈无人照料,经女方同意,先把新娘娶过门照料公婆,在新郎缺席的情况下,同样由新娘与公鸡拜堂成婚。这只代替新郎的公鸡,在7日内须放在新婚洞房的床底下,7日后可移于屋外,并需特别照顾饲养,待其自然死亡,埋于野外。

  1949年后,此陋俗已基本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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